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
章 程
学会
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是由大同市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发起并自愿组成的,旨在组织和引领全市教育系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学工作者为全市所有大学、中学、小学的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救助、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学会通过整合优质资源,聚合学术精英,搭建教育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全心全意为社会、学校、家长、学生服务。学会是经大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在大同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学会机构设置: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会长,会长下设两个常设机构,分别为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命名为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英文名称:Datong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条 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发起并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教育部门联系心理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全市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的重要学术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教育实践、课题研究。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事业,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为教育工作者和一线心理教师,以及教学和科研提供心理学方面有力的支持,为构建和谐学校、家庭和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大同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大同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学会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大同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为全市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救助、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经验交流会议及研讨会议,在全市中小学中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科学知识,举办专题讲座。在全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学观摩、成果普及与推广,建构具有本市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三)规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和其它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功能室。培养一批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
(四)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评优评先活动,表彰优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
(五)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咨询师等提供继续教育服务。为热爱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获取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平台。
(六)组织本学会专业工作者组建心理救援小组,设置心理救援热线,24小时值守,为学校学生提供心理救援,为学校管理提供心理学方面的支持。
(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但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三年以上,对心理学领域较熟悉的相关工作者;
(四)各行各业的心理学工作者或爱好者;
(五)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者;
(六)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学工作者的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或民间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两人以上会员、会员单位介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
(二)经本学会讨论通过审查批准;
(三)由本学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和其它专业性活动;
(四)参加本学会及省、市心理学会举办的学术论文评奖活动;
(五)可获得本学会相关资料和相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修养;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会费缴纳;常务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会员单位3000元/年;个人会员40元/年;
(六)向本学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触犯刑法者,经会员代表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学会表决通过,同时报大同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同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大同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大同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各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与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大同市教育局、大同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6月30日由大同市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